裁判文书详情

富登投资信用**公司与南通**限公司、蔡**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限公司、蔡**、黄*、如东县天时建材厂、南通**有限公司、南通**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009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人民币5172335.8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南通**限公司、蔡**、黄*、如东县天时建材厂、南通**有限公司、南通**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通**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南通如东支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限公司名下汽车一辆(车牌为苏F)的产权、被执行人南通**限公司名下汽车两辆(车牌分别为苏F、苏F)的产权、被执行人南通**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一辆(车牌为苏F)的产权、被执行人黄*名下汽车一辆(车牌为苏F)的产权,以上车辆均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所有的位于如东**大小区XX号房屋的产权、黄*所有的位于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路XXX、XXX房屋的产权、南通**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东县城工业新区渭河路北侧房屋的产权(房产证号1187)、如东县城工业新区渭河路北侧1,2,3,4房屋的产权(房产证号:0605)、南通**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东县苴镇临海西路xx号xx、xx房屋的产权,以上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2月9日,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南通**限公司、蔡**、黄*、如东县天时建材厂、南通**有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17233.89元(不含逾期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冻结的银行账户及查封的车辆、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崇商初字第00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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