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银行**新桥支行与江苏森**限公司、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新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徐**、江苏森**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通中商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苏森**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苏银行**新桥支行借款本金7997485.89元并支付利息(暂算至2014年3月26日计241160.41元;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997485.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二、江苏银行**新桥支行有权对徐**为上述借款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泰州市高港区鑫港花苑号-、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783.63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泰房权证高**、号)及土地(面积为566.8平方米,国有土地证号为泰州国用2006第-A-88-5、6号)】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杨*、徐**对江苏森**限公司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99元,由杨*、徐**、江苏森**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被执行人徐**、杨*、江苏森**公司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经查询南通**易中心、如**土局、如东县房地产产权监理所,仅查询到徐**名下位于南通市东昇花园幢室及车库北室,位于南通**华辰大厦座室、室及杨*、徐**共有的位于南通市春晖花园幢室、幢储藏室室,本案轮候查封上述房产;经南**管所查询,杨*无机动车登记记录,轮候查封了徐**名下苏F汽车一辆、江苏森**限公司名下苏F、苏F、苏F、苏F、苏F汽车五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轮候查封了徐**位于泰州市高港区鑫港花苑号-的房地产。已将江苏森**限公司、徐**、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8311345.3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通中商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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