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南通分行与南通润**限公司、扬州市新**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交通银**南通分行与南通润**限公司、扬州市新**品有限公司、高邮扬**有限公司、周**、南通沙**限公司、朱**、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中商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一、南通润**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交通银**南通分行借款本金850万元。二、南通润**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交通银**南通分行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6日的利息86233.65元及以8586223.65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扬州市新**品有限公司、高邮扬**有限公司、周**、南通沙**限公司、朱**、杨**对南通润**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扬州市新**品有限公司、高邮扬**有限公司、周**、南通沙**限公司、朱**、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通润**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729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78990元,由南通润**限公司、扬州市新**品有限公司、高邮扬**有限公司、周**、南通沙**限公司、朱**、杨**共同负担。

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本院依职权调查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经申请人确认,各被执行人房产土地均有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时无法执行;同时,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通中商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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