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人民电器集**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新**有限公司、上海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人民电器集**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司)因与被执行人徐州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上海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2)通中商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斯**司尚欠货款80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80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二、淮**司对新**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2632元,由新**公司、淮**司负担81107元。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扣划被执行人新铜城公司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扣收其中的67400元作为执行费,其他款项372600元已汇付申请执行人斯*公司;轮候查封了新铜城公司的多处房屋;查封新铜城公司所有但预售登记在徐州宝**限公司名下位于徐州铜山区北京路西长江路南的南洋国际创智联合单元房间号为、的房产,并对该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5455.6万元),后因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新铜城公司破产清算而停止拍卖,并应其要求解除了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与分配;通过全国银行查询系统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淮**司的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通过上**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淮**司无房产、土地、车辆;查封了淮**司在上海宝**限公司持有的59%股权(出资额590万元)。已依法将新铜城公司、淮**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强制执行到位44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76274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通中商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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