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开**保有限公司与南通东**限公司、南通东**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通开**保有限公司与南通东**限公司、南通东**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南通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中商初字第0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一、南通东**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通开**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140490元;二、南通东**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开**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截止到2014年11月7日计1279668.6元,自2014年11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9140490元为本金,依照年利率6%计算);三、南通东**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南通海**有限公司对南通东**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南通开**保有限公司有权对南通东**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位于该公司内的门座启重机一台,型号为MS)依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南通东**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南通海**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南通东**限公司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820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043元,由南通东**限公司、南通东**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南通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本院依职权调查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在本院评估南通东**限公司名下门座起重机过程中,该公司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且港闸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故本院中止对该公司的执行;南通东**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被其他案件查封且有巨额抵押;南通海**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协商还款;同时,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通中商初字第0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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