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南通二**程有限公司与郭*、施静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二**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施**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通中商初字第0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郭*、施**确认结欠江苏南通二**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701020元,截止2013年11月30日的利息9948259元(自每笔借款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0.5%的4倍计算为13518259元,扣除已归还357万元),及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3470102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0.5%的4倍计算);二、郭*、施**对于上述款项分期归还:2014年1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00万元;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1500万元;余款(本金及利息)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三、若被告郭*、施**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归还,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290687元,减半收取14534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343.5元,由郭*、施**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除本院扣划郭*、施**的银行存款87570元外,其他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查封了预售登记在郭*、施**名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绿地新都会商业﹟楼房屋15间及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了郭*、施**名下位于海门镇海德花园幢室房屋;档案查封了施**名下苏F号、苏F号汽车两辆;查郭*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要求上海绿**肥分公司对郭*分配的工程款予以扣留。目前上述查封的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已依法将郭*、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强制执行到位8757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9673864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通中商初字第0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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