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江苏**限公司、上海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上海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通中商初字第0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限公司归还陈**借款本金620万元、利息55万元(暂计算至2013年12月5日),并支付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620万元为本金,按年息24%计算)。钱款给付方式:2014年1月25日、2月25日前各给付30万元,余款于2014年6月5日前付清。如江苏**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约给付,则陈**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上海海**限公司对江苏**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60960元,减半收取30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80元,由上海海**限公司、江苏**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被执行人上海海**限公司和江苏**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轮候查封了上海海**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延安西路号层(建筑面积570.52M2)的房地产和江苏**限公司位于海门市三和镇证号为海国用(2008)第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江苏**限公司在南通**限公司所持有的98%股权(出资额1960万元);查上海海**限公司和江苏**限公司无其他房地产、对外投资、车辆;因海**民法院正在对上海海**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延安西路号层房地产(评估价11410400元)拍卖,本院向海**民法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多余拍卖款;已依法将上海海**限公司和江苏**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5500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正在海**院拍卖处置的房地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通中商初字第0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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