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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有限公司与江苏启**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台市**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民初字第024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主张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启东市,因此本案应当由江苏**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昆山市,属江苏**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当由江苏**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江苏启**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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