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相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周**确认结欠原告张**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41360元,定于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11360元、2012年6月底前给付25000元、2012年12月底前给付25000元、2013年6月底前给付25000元、2013年12月底前给付25000元,余款30000元,在2014年10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周**未按期支付,则需加付违约金30000元,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原告张**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88元,由被告周**负担。

因周**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张**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周**给付借款91123元、违约金3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788元,合计支付人民币121123元。

本院依法受理了张**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2014年4月30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满后,被执行人周**未履行。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执行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

法院多次到银行、房屋登记、车辆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查获。因被执行人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已决定将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周**的确切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线索。据申请执行人反映:周**现在福建打工,其同周**通过电话,周**讲目前经济困难,到今年年底支付部分款项,到明年将欠款全部付清,周**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不知道。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1)相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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