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钮**、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宋**与钮**、杨**劳动争议一案,苏**委员会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2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执行案件,本院决定合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相关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2014年8月1日,本院委托常熟常诚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钮**名下的坐落于吴江盛泽镇如意路碧波花园2幢603室的房产及房内动产(土地证号:吴*用2005第02XXXXX1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盛泽0XXXX57号;该房产有一般抵押债权,他项权证号0XXXXX1,他项权利人为宋**,债权数额700000元。)进行价格评估。2015年8月18日,常熟常诚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认上述房地产评估总价为1413600元。考虑到被执行人已举家外逃,上述房产上设置有抵押,为便宜房产的处置变现,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委托苏州**估事务所对上述房产内的动产进行评估,2015年2月4日,该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认上述房产内动产评估总价为10450元。2015年5月20日,本院依法裁定对上述房地产及动产以833200元1424050元为拍卖底价在淘宝网上进行拍卖,后因无人登记竞买而宣告流拍。此后,本院依法裁定以起拍价1139240元为拍卖底价在淘宝网上进行第二次拍卖,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再后,本院依法裁定以起拍价911392元为拍卖底价在淘宝网上进行第三次拍卖以及变卖,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竞买公告、执行中形成的其他材料予以佐证。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竞买公告、执行中形成的其他材料、执行决定书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中,除依法予以拍卖及变卖的房地产、室内动产外,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上述拍卖以及变卖的财产,经三次拍卖以及最后的变卖程序,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上述财产可以再次变现时,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苏仲裁字第26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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