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吴**、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顾**与吴**、吴**、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相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吴**、吴**、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顾**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该款自2012年11月21日起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的利息。(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88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9400元,由被告吴**、吴**、王**共同负担(此款原告顾**已垫付,不再退回,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顾**)。因被执行人吴**、吴**、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经赴被执行人所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实地调查、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据该村干部反映,三被执行人系父母子女关系,吴**本来开一家小的五金厂的,后来关闭了,其父母吴**、王**将乡下三楼三底的农村房子出售,帮吴**在东桥公寓路买了一套房子。现在三人已不知去向。随后承办人前往东桥公寓路南55号登记在吴**名下共有人为王**的房屋,该房系二层,其门上、墙上都被用红、黑颜色的油漆写的字,如欠债还钱、杀人、枪毙等等内容。房内空无一人,显得很荒凉。据邻居反映经常人找到这里讨债、要债,找不到人就用油漆写字,或敲碎玻璃,估计外面欠的债不会少。期间经本院查询,没有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在车管部门查获吴**名下一辆汽车,依法予以查封,但目前该车无法找到,房管部门就查得一套登记在吴**名下共有人为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公寓路南55号的房屋,本案轮候查封了该房,现该房由本院首封的另一执行案在进行评估并拍卖。

本院将执行情况通报给申请执行人,据申请执行人反映,听说三被执行人可能在无锡,但前往寻找没有找到,并反映实际以前根本不认识三被执行人,是由其外甥介绍才借钱给他们。根据本案目前的情况,其设法寻找吴**的汽车,或参与竞买拍卖的房屋,或参与分配房屋处置款。目前尚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法院虽查得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该车辆目前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汽车的确切下落,法院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而查封的房屋本案为轮候查封,现由本院执行并首封的另案在处置,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愿意暂缓执行,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愿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2013)相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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