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限公司与桦玮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市**限公司与桦玮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4)相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桦玮电**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4054.50元,被告定于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00元,2014年3月30日前支付44054.50元。二、如被告桦玮电**有限公司不按约履行,则承担违约金5000元,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及剩余全部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放弃利息之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9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910元,由被告桦玮电**有限公司负担。

因桦玮电**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市**限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桦玮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054.50元、违约金5000元及垫付的受理费等2910元,合计支付151964.5元。

本院依法受理了苏州市**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桦玮电子科技(苏**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2014年3月11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满后,被执行人桦玮电子科技(苏**限公司未履行。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2014年7月3日,本院作出(2014)相执字第38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扣划桦玮电子科技(苏州**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414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因银行存款不足,仅扣划到桦玮电子科技(苏州**司银行存款2820元。该款已转交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经赴被执行人桦玮电子科技(苏**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实地调查、执行,公司原租赁单位负责人向本院反映,桦玮电子科技(苏**限公司系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原来租赁苏州**限公司的厂房经营,因属污染企业在二年前已停止经营,现该公司已没有任何财产,且拖欠苏州**限公司的租金至今未能解决。执行中又赴相关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法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桦玮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便法院能及时执结案件。申请执行人现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对该案件程序上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仅扣划到被执行人桦玮电子**公司银行存款款282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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