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施**等与王**、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高**、施**、施**、施**、张**与王**、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高**、施**、施**、施**、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600256元。

本院依法受理了高**、施**、施**、施**、张**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4年12月25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

执行中,本院寄出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均遭到退信。经查被执行人王**、王**均为江苏省睢宁县人,本院无法查知其目前具体所在地,王**因交通肇事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又经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因本案肇事车辆苏E残值较低,提车评估需垫付一定费用,无需本院处置,亦同意本院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俩被执行人均为江苏省睢宁县人,本院无法查知其目前具体所在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同,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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