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银行**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苏州**限公司、苏州开**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有限公司、苏州开**限公司、张**、张**、吴*、李**、苏州**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相商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苏州**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640万元、借款利息50811.02元和罚息106.31元,合计人民币6450917.33元,并承担6450811.02元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12.4968%标准计算)。二、被告苏州**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产业开发区支行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苏州开**限公司、张**、张**、吴*、李**、苏州**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限公司上述债务(含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078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638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1000元,被告苏州**限公司负担6538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1月7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经赴苏州**限公司、苏州开**限公司和苏州**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实地调查执行,但苏州**限公司范围内的整个钢材市场均已停止经营,苏州**限公司的留守人员向**反映,近年来国内钢贸市场普遍出现经营性问题后,上海、苏州周边的钢贸市场相继关闭,该市场也受影响于2012年9月份关闭,市场内苏州**限公司、苏州开**限公司、苏州**限公司及市场内所有经营户均停止经营。

执行中经查,因苏州**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设立抵押,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苏州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方**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福航路1号(产权证号为0430、0439)、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地号为3200、3201、3212)房产(包括附属8288.48平方米无证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双梁起重机等机器设备、空调等办公用品、钢材等库存材料进行了评估。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及相关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库存材料进行公开拍卖,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又经申请人招**苏州相城支行申请,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变卖,于2014年9月30日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3500万元变卖成交。因上述财产设定了第一、第二顺位抵押,其中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中国银行**业园区支行与苏州**限公司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正在诉讼之中,故变卖款项暂无法分配。

另查明,在涉及吴*和李**的相关案件中,本院及其他法院已对吴*、李**所有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但因吴*、李**的相关财产均设立抵押,且其他涉及抵押财产的相关案件正在诉讼或执行之中,故本案暂无法进行处置。因被执行人张**、张**、吴*、李**均系福建省周宁县人,执行中本院赴被执行人所在福建省周宁县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又因被执行人张**、张**、吴*、李**在苏州经营钢贸生意,故本院又在苏州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李**、李**、吴*、李**及其相关的苏州**限公司、苏州开**限公司和苏州**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询,除本院提取的被执行人张**在无锡新**限公司的购房款人民币50000元及已被本院查封及拍卖的财产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未执行部分人民币6471303.33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提取的被执行人张**在无锡新**限公司的购房款人民币50000元及查封或已处置的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商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书未执结部分人民币6471303.33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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