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查美金与潘**、胡**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查美金与潘**、胡**、苏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相民初字第0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苏州**有限公司、胡**、潘**应归还原告查美金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925元,由被告苏州**有限公司、胡**、潘**承担;以上共计221.1925万元,从2013年12月起至2017年3月止,三被告每月归还原告5万元;余款21.1925万元,于2017年4月、2017年5月分别支付10万元、11.1925万元;如有任一期不付,原告查美金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被告支付款项汇入以下账户:户名查美金,开户行中**银行,账号6280)。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925元,由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四、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因潘**、胡**、苏州**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查美金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潘**、胡**、苏州**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00000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200000元及垫付的受理费等11925元,合计支付人民币2211925元。

本院依法受理了查美金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潘**、胡**、苏州**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2014年5月29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满后,被执行人潘**、胡**、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2014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14)相执字第046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登记在潘**名下的苏E汽车一辆。

执行中又赴相关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查,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顺乐路。法定代表人潘**,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潘**认缴出资额180万元、胡**认缴出资额20万元)。经营场所系向苏州**有限公司租赁。2014年1月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另查,本院尚有潘**、胡**、苏州**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2013)相执字第0978号、(2013)相执字第1272号、(2014)相执字第0780号、(2014)相执字第1079号、(2014)相执字第1306号、(2014)相执字第2015号、(2014)相执字第2258号案件均未有效执结。

法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潘**、胡**、苏州**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便法院能及时执结案件。申请执行人未提出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2015年9月8日,法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查美金在2015年9月14日上午9时到庭,法院将向查美金告知有关执行情况,并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潘**、胡**、苏州**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以便法院能及时执结本案。逾期不提供的,本院依法将本案裁定终结执行。如本案被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法院虽查封潘**名下的苏E汽车,该车辆目前仍由被执行人控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该车辆的确切下落,法院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法院并未发现潘**、胡**、苏州**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初字第0372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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