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桐乡**有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桐乡**有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相商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9420元。案件受理费7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386元,由被告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因苏州**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桐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420元及垫付的受理费等1386元,合计支付人民币40806元。

本院依法受理了桐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2014年6月30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满后,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2014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14)相执字第046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登记在潘**名下的苏E汽车一辆。

执行中又赴相关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查,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顺乐路。法定代表人潘**,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潘**认缴出资额180万元、胡**认缴出资额20万元)。经营场所系向苏州**有限公司租赁。2014年1月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另查,本院尚有潘**、胡**、苏州**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2013)相执字第0978号、(2013)相执字第1272号、(2014)相执字第0780号、(2014)相执字第1079号、(2014)相执字第0468号、(2014)相执字第2015号、(2014)相执字第2258号案件均未有效执结。

法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苏州**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便法院能及时执结案件。申请执行人现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对该案件程序上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法院虽查封潘勇建名下的苏E汽车,该车辆目前仍由被执行人控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该车辆的确切下落,法院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商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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