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邦**限公司与吴江**材厂、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无锡邦**限公司与被告吴江**材厂、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判明确:“一、被告吴江**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邦**限公司货款72222.9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孙**应以其个人其他财产对被告吴江**材厂的上述债务清偿不足部分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3元,由被告吴江**材厂、孙**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无锡邦**限公司。原告无锡邦**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其他被执行人在本院亦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与各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由被执行人吴江强生铝型材厂、苏州市**有限公司、孙**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147973元(其中10万元可以承兑汇票的方式兑现),如履行完毕,各方当事人在上述两件案件中的执行纠纷就此了结,再无纠葛。如到期未履行,三被执行人自愿承担违约金2万元,申请人可就两起案件中申请执行标的中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合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二、两起案件中执行费共计202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查控材料、执行和解协议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并应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权利。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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