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有限公司与冯*、苏州**锁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市**有限公司与冯*、苏州**锁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相商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苏州**锁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92950.41元。二、被告冯*对被告苏州**锁具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97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9576元,由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负担2246元,被告苏州**锁具厂、冯*共同负担17330元。由于冯*、苏州**锁具厂未主动履行,苏州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0280.41元。

本院依法受理了苏州市**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4年2月20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

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冯*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社区调查,据该社区干部反映:冯*家中宅基房已拆迁,目前安置在该社区,拆迁是以其父母名义申请的,共二套,现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对冯*的情况社区并不清楚。经查:被执行**金锁具厂、冯*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在多家法院涉及案件。2013年初,因冯*携巨款失踪,造成其开办的企业停止经营,该企业厂房系租赁,因拖欠职工工资,该企业的设备被法院拍卖用于处理职工工资。另查:冯*名下分别登记有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峰汇园花园二区2幢1203室、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古元路66号晨曦馨苑37幢401室房屋各一套。上述房屋均设定有较大数额的抵押,目前正由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在处置中;被执行人冯*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查扣。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查询材料等佐证。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材料无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法找寻,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院对本案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分后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财产,但上述财产因设定有抵押且涉案较多,目前正在其他案件中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无法找寻,其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后,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商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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