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限公司与陈**、汪**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限公司与陈**、汪**、苏州工**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相商初字第06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陈**、汪**、苏州工**有限公司定于2013年10月30日前、11月30日前、12月30日、2014年1月30日前、2月28日前、3月30日前、4月30日前、5月30日前、6月30日前、7月30日前、8月30日前、9月30日前各给付原告275625元。并于2013年9月30号前支付从2013年5月22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典当质押借款的息费(按编号为2012052403《借款合同》、《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息费费率计算)给原告。二、被告陈**、汪**、苏州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前赔偿原告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76000元。三、若被告任一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被告并承担未履行部分10%的违约金,原告有权将该违约金和被告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如被告未按约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对被告苏州工**有限公司质押股权的拍卖、变卖款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748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陈**在2013年7月31日前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陈**、汪**、苏州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11月7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到期后均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陈**多次到庭,提出在外地接工程,待办好相关手续就能陆续有工程款到帐,到时就可逐步履行,但是至今均未兑现,现陈**一直在外。而被执行人汪**则表示与陈**长期分居,家中的三套房屋均被有关法院查封还设定抵押,自己在苏**公司工作,也因为欠债,其工资被姑苏区法院冻结扣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共有三套房屋,但均被多案多家法院查封并还设定了抵押,本院也轮候查封了该房屋,没有查获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存款。

另外,有涉及到三被执行人的多件执行案件到目前均未有效执结。

上述事实,有有关回执、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查封裁定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在本次执行中,本院经多方查找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三套房屋,未再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2013)相商初字第0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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