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云海服装面料砂洗厂与苏州凡**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市云海服装面料砂洗厂与苏州凡**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相商初字第1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苏州凡**限公司定于2014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苏州市云海服装面料砂洗厂加工款人民币39272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为391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苏州凡**限公司负担。

因苏州凡**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市云海服装面料砂洗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受理了苏州市云海服装面料砂洗厂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苏州凡**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到期后均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凡**限公司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涉案较多,2014年8月8日本院对苏州凡**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实施司法拘留15天。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凡**限公司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50万元,公司厂房系租赁,因经营不善、欠债较多于2013年11月停止经营,2013年度结欠115名工人工资计891928元由所在地政府垫付,该公司的机器设备后经处理,但尚不足支付职工工资。法院赴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法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便法院能及时执结案件。申请执行人现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对该案件程序上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商初字第1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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