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创**所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创**所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吴江市**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创**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费合计人民币207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5元,财产保全费15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340元,由苏州创**所有限公司负担213元,吴江市**限公司负担6127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苏州创**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3127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须知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申报财产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经济发展和改革局应得奖励金53000元,该款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债务缠身,涉及多起诉讼,其银行账户均无可供执行余额,该公司已歇业,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目前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诉讼,且处于歇业状态,经本院查实,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2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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