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陆**与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顾**、陆**与被执行人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3)启吕*初字第0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朱**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顾**、陆**人民币333270.26元并负担诉讼费用37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信息。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启吕*初字第0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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