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祁**与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祁**与被执行人黄**池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启**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了(2015)启滨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祁**返还人民币100000元,承担受理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号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或被执行人的下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启滨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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