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印春花与陆*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印春花与被执行人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了(2015)启滨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印春花借款10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1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启滨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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