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安清浦支行与淮安**有限公司、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建设**安清浦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清浦支行)与淮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楼**、赵**、郑**、张**、杜**、朱**、陈**、孙**、金**、郑**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天**司于2014年9月26日前向建行**支行归还涉案所欠贷款人民币300万元,余款人民币229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于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楼**、赵**、郑**、张**、杜**、朱**、陈**、孙**、金**、郑**对上述确定的债务以及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59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90900元,由淮安**有限公司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建行清浦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司所开发的楼盘系在建工程,目前暂无法处置变现。其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该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1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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