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方**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民法院(2013)苏*终字第0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展**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方**公司工程款985247.70元,同时承担逾期给付工程款的银行利息。其中623722.93元从2012年6月11日起至付清该款时止,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61524.77元从2013年6月11日起至付清该款时止,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9598元,由方**公司负担19000元,展**司负担10598元;司法鉴定费25000元,由方**公司负担20000元,展**司负担5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已抵押给他人,暂不宜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民法院(2013)苏*终字第03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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