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淮安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淮中商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淮安克**有限公司策划费3409763.01元及利息(自2011年7月18日淮安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之日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398元,淮安克**有限公司负担3640元,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2758元。因被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淮安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持有的申请执行人淮安克**有限公司的15%的股权。因申请执行人淮安克**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公司的相关财务帐册,本院无法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拍卖。此外,申请执行人淮安克**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冻结的被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股权暂无法执行,该公司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1)淮中商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