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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洲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亚洲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淮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江苏**限公司共欠申请执行人王亚洲工程款1298472元,自2015年6月开始,于每月30日前付款200000元,至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约足额付款,则申请执行人王亚洲可一并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16486元,减半收取8243元,由被执行人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投资人已下落不明,仅剩厂房、土地,且厂房、土地均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本院仅为轮候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被执行人的投资人已下落不明,仅剩厂房、土地,且厂房、土地均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本院仅为轮候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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