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朱**、邹**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朱**、邹**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都义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盐城**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义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李*发现被执行人朱**、邹**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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