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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响水**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顾**与被告响水**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响商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响水**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支付工程款368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诉讼费98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响水**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响水**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其名下房产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理,暂无其他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顾**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响水**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其名下房产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理,暂无其他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顾**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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