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响水支行与刘**、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响水支行(以下简称中**支行)与被告刘**、王**、梅**、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响商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刘**、王**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447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96元。梅**、王**负被告偿还原告上述款项的连带责任。逾期后,被告刘**、王**、梅**、王**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支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尚书名下车辆但是无法查找到车辆具体下落,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工资收入但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尚书名下车辆但是无法查找到车辆具体下落,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工资收入但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行响水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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