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王**、杨**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王**、杨**、镇江市**供应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民法院作出的(2014)润金民初字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王**、杨**、镇江市**供应处欠原告孙**借款本金415万元,此款由三被告于2014年5月31日前返还原告100万元,2014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150万元,2014年7月31日前返还原告100万元,余款65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孙**。二、上述款项如三被告有一期逾期,则视为原告全部债权到期,则原告可以就全款扣除被告已经返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三被告需要另行给付原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借款发生之日即2013年11月19日至415万元全款还清之日以41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同时原告对于位于镇江市我家山水朝日苑B区19幢第1至3层101室(B区19幢0101室)和位于镇江市环城路21幢(21幢0302室)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元,保全费5000元,计共计2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原告已经支付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故三被告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将承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杨**、镇江市**应处银行、车辆均无果,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王**、杨**两处房产。被执行人王**、杨**所有的位于镇江市环城路21幢(21幢0302室)房产申请执行人孙**以第二次拍卖底价423987元接手该房产,以物抵债。被执行人王**、杨**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我家山水朝日苑B区19幢第1至3层101室房产买受人王*以3340963元竞得。嗣后,本院将拍卖所得案款退还申请执行人孙**。申请执行人孙**申请暂不需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润金民初字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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