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立国与孔建农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毛立国与孔*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3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毛立国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孔*农给付案款20456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毛立国申请执行孔**的案款20456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39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毛立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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