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廉齐生与王*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廉齐生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6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廉齐生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给付案款3835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名下的位于大兴区黄村镇锦华园10号楼5单元402室房屋查封并拍卖处置,现经案款分配,王*获分案款131858元。另查,被执行人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廉齐生申请执行王*案款383500元,已经受偿131858元,尚余251642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66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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