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孙**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马**与孙**、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武**给付案款1047625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孙**、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孙**、武**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武**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玉璟园1号楼4层6—401房屋,目前本案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马**申请执行的案款104762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孙**、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