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刘**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孙*与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商)终第7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孙*于2015年9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刘**、李**给付案款共计53563元。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刘**、李**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刘**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名下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档案予以查封,因无法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孙*申请执行的案款53563元未受清偿。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刘**、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第7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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