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给付借款本金600000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及公告费390元共计61049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张**在我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的案款610490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大民(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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