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任玉柱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任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2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于2015年5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玉柱给付借款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5088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任玉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询,被执行人任玉柱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职权查封了任玉柱名下京GFA215车辆一部,因未查找到车辆的具体下落,故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任玉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刘**申请执行的案款508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任**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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