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于2015年10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王**给付案款共计545966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王**名下无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的54596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第3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