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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刘*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号楼室,应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经查,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朝**民委员会的证明及租房合同,证实被告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号楼室居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刘*的管辖异议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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