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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