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张**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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