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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5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绥化**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被告人夏某某在任青冈县原劳动乡(现为劳动镇)财政所专管员期间,乘审核劳动乡粮食补贴面积及分配粮食补贴资金工作之机,在审核劳动乡东发村粮食补贴面积过程中,擅自以劳动乡民强村村民刘**的名义虚报东发村粮食补贴面积20亩,自2007年第三批粮食补贴发放始至2014年止,骗取国家拨付的粮食补贴款人民币8,556.8元及良种补贴款人民币1,184元,共计人民币9,740.8元。此款被夏某某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

经侦查,被告人夏某某于2015年1月9日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青冈县劳动乡财政所专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增农户粮食补贴面积手段,骗取国家拨付的粮食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作辩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某于2001年11月至2008年10月任青冈县劳动乡(现已更名为劳动镇,下同)财政所专管员。其中,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负责劳动乡粮食补贴面积审核及粮食补贴资金分配等项工作。2008年11月调任青冈**财政所副所长。2007年12月份,劳动乡东发村向乡财政所申报第三批粮食补贴面积,被告人夏某某在审核时发现该村上报的土地面积与粮食补贴款金额不相符,少报了20亩粮食补贴面积,便在该村上报的明细表中添加了刘**的名字,在刘**名下上报了20亩地,以刘**名义办理了粮食补贴存折,并按添加后的名单制作了2007年东发村第三批粮食补贴款代理业务校验表,报送给劳动乡信用合作社。2008年,劳动乡换发粮食补贴存折,由财政所工作人员在村委会成员的配合下将存折直接发放给农户,被告人夏某某为防止他人知晓自己以刘**名义冒领粮食补贴款一事,便利用自己是专管员,经手制作粮食补贴存折发放表之机,在发放表中将刘**名字删掉,将存折保留在自己手中。至2014年,被告人夏某某共冒领虚报的刘**名下20亩土地粮食补贴款8,556.8元、良种补贴款1,184元,共计人民币9,740.8元。此款被夏某某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案发后赃款已全部上缴。2015年1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2、证人刘**、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二人系夫妻关系,1998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劳动乡民强村,二人在劳动乡东发村没有任何土地,也未在东发村领取过粮食补贴款和良种补贴款,账户名刘**、账号为的粮食补贴折他们没见过,也没支取过钱,支款凭证上的二人签字也不是本人签的;

3、证人孔某某、黄某某、刘*乙的证言。证实孔某某于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任青冈**发村会计,黄某某于2005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先后任青冈县**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等职务,刘*乙于2008年1月至今任青冈**发村会计。均证实东发村没有叫刘*甲的,他们不认识民强村的刘*甲,刘*甲与东发村没有经济往来,也没在东发村承包土地。孔某某还证实他经手上报的东发村2007年第三批粮食补贴明细表中没有刘*甲的名字,少报了20亩地;黄某某还证实东发村2007年第三批粮食补贴面积是会计孔某某上报的,不应该有刘*甲的名字;刘*乙还证实粮食补贴是从2004年开始的,2008年以前该村的粮食补贴申报工作都是由原会计孔某某负责上报,他任会计后刘*甲名下的20亩粮食补贴都是按孔某某上报的情况继续报送的。2009年开始发放良种补贴也是这样上报的;

4、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告人夏某某的妻子,她家的收入就是二人的工资,都由夏某某管理,夏某某有无其他收入她不清楚;她没有支取过刘*甲名下存折的钱;

5、证人孟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他们曾替夏某某支取过刘*甲存折上的钱;

6、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他自2006年11月至今任劳**政所所长。夏某某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任劳动乡财政所专管员。负责粮食补贴审核及粮食补贴资金分配工作。关于刘*甲在东发村领取粮食补贴和良种补贴一事他不知情,与他个人和劳**政所都没有关系,具体工作都由夏某某负责;

7、刘*甲个人信息,孔某某上报的东发村2007年第三批粮食补贴代理业务校验表,劳动乡财政所上报的东发村2007年第三批粮食补贴代理业务校验表,东发村2008年粮食补贴存折及通知书发放明细表,劳动乡2009年农民身份证信息统计表,2007年至2014年上报的刘*甲在东发村20亩土地的粮食补贴信息表及良种补贴发放明细表,夏某某持有的刘*甲名下粮食补贴存折客户简易明细账、存折复印件及储蓄凭条。证实被告人夏某某以刘*甲名义虚报冒领20亩土地粮食补贴及良种补贴款情况;

8、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证实国家粮食补贴的原则、内容、实施办法、配套措施、实施步骤等具体政策情况;

9、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1年新增粮食补贴资金的通知。证实新增粮食补贴基本政策情况;

10、青冈县劳动镇出具的被告人任职工作简历。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的任职情况;

11、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返赃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夏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检察机关上缴了全部赃款;

12、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侦破过程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13、青冈县公安局劳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的自然情况,案发时已成年。

上述证据,在庭审中经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假借农户名义虚报粮食补贴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拨付的补贴款并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全部退还赃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绥化**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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