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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03年8月29日作出(2003)扬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20日经江苏**民法院以(2006)苏*执字第00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7年9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4月28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3月6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执行机关江**江监狱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陈*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组长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同时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赃款193165.13元,未履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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