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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云舟犯贪污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无锡**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锡滨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云舟犯贪污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梅云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并处没收财产十二万元未履行,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梅**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梅**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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