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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4)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顾*在担任灌南县李集乡徐庄村计划生育专干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计贪污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顾*主动投案自首,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顾*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表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顾*在担任灌南县李集乡徐庄村计划生育专干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其所征收的徐*、张*、李*、孟**、许*、席*、何*、孙*、刘*、伏*、孟**等户社会抚养费共计人民币56500元没有上缴乡计划生育服务站,被其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顾*于2014年9月25日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顾*供述,证实其在担任村计划生育专干期间,收了部分超生户罚款未上缴,约六七万元,被家里平时用得了。具体数额以其出具给对象户的收条为准。

2、证人徐*、孟*等11人证言,证实他们家因计划生育超生被村里顾*罚过款,他们手中均持有顾出具的收条。证人李*证实,他家也被顾*征收过计划生育罚款5000元,但顾未出具票据。

3、书证,徐*、孟*等11人所持有的收据,亦印证了被告人顾*及有关证人所陈述的内容。

4、灌南县李集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顾*案发后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已被该站按对象户开出正式社会抚养费发票进账。

5、灌南县李集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证明,证实顾*于2007年至2013年12月负责李集乡徐庄村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负责徐庄村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

6、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顾*的自然身份和自首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在担任灌南县李集乡徐庄村计划生育专干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法,非法侵吞公款人民币56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经济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顾*违法所得人民币565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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