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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河检公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向时任山东**城中学校长的王某某(已判刑)年终报帐时,王某某提议说:平时都挺受累的,发个钱吧。张某某表示同意后,以发放“年终奖”的形式,将6000元打入王某某的银行卡中,自己分得2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支出。

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接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与王某某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9月25日,张某某在检察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记帐凭证,扣押财物清单,任职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以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较轻,并积极退缴赃款,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退缴并扣押于商河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二千元,返还山东**城中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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