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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李**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刑诉(2013)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李**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因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因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充分,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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