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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周**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采用虚列补偿户、虚增补偿款数额的方式,骗取国家拨付的小麦补偿款14058.17元。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周**在发放的小麦补贴款的过程中,采用虚列补偿户、虚增补偿款数额的方式,共同骗取国家拨付的小麦补偿款44230.95元,王**分得33523.01元,周**分得10707.94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辩称贪污款项中有14424.9元因公支出,应该予以扣除,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没有提出辩解和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时任曲堤**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王**利用统计、上报小麦补贴亩数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补偿户、虚增补偿款数额的方式,骗取国家拨付的小麦补偿款14058.17元,其中因公支出款7749.2元,实际占有公款6308.97元。

2011年至2013年,时任曲堤**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王**与时任曲堤镇甲首王村文书的周现温在发放的小麦补贴款的过程中,经商量后,采用虚列补偿户、虚增补偿款数额的方式,共同骗取国家拨付的小麦补偿款44230.95元,其中因公支出款6675.7元,实际占有公款37555.25元。其中王**分得26847.31元,周现温分得10707.94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主体身份证明:被告人王**2004年12月至2014年4月任济**支部书记兼主任;被告人周**自2007年10月至2014年4月任济阳县文书。

2、济阳县**管理办公室证明:山东省历年小麦补贴每亩补贴数额:2009年为83.97元/亩;2010年为83.15元/亩;2011年为98.45元/亩;2012年为120.0元/亩;2013年为125.0元/亩。

3、济阳县总账证明:2009年至2013年,济阳县小麦补贴款的收取、发放均未计入村总账。

4、2009年至2013年甲王村小麦补贴明细证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周现温虚报小麦补贴的人名、面积。

5、存折明细证明:虚报小麦补贴款打入存折的户名、金额。

6、单据一宗证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因公支出14424.9元的情况。

7、户籍证明:被告人王**、周**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8、发、破案经过证明:接群众举报后,济**贪局侦查员分别在王**、周现温家中将其带回接受调查的情况。

9、查封、扣押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王**、周**已将贪污款33156.28、10707.94元上交检察院。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索**证明:其家中共十一口人,包括索**的奶奶温大清、婆婆刘**、丈夫王**、大儿王**、大儿媳齐**、二儿王**、二儿媳王**、小儿王*、孙子王**、孙**姝涵,家中共有十八亩左右的地,除大儿子王**分过家外其他人的地都由王**种着,补偿款也由王**领取。

2、证人齐**证明:王**与父亲王**已分家七、八年,王**家中共有耕地六亩多,补偿款打到以王**的名义开的存折中,齐**并未见过以自己的名字开的账户。

3、证人齐付秀岭证明:家中共六口人,包括婆婆苗尊香、丈夫周**、儿子周**、儿媳王**、孙女周**。家中共有13多亩地,补偿款的存折由周**保管。

4、证人王**证明:济阳县的收入和支出都由书记王**负责、管理。每年村里由书记王**负责上报小麦补贴,王**和周**协助测量统计小麦实有面积。王**、周**、王**将各家小麦补贴面积制成表单后交由王**汇总整理补贴面积后,上报到管区里。

5、证人王**证明:王**家中有三张领取小麦补贴的存折,分别以王**、父亲王**、母亲蔡**的名字开户。其中王**名下的存折是用来领取自家小麦补贴用的,另外两个存折是书记王**说为了偿还欠王**经营的饭店的吃喝帐,这两个存折一直在王**手中。王**欠其饭店的吃喝帐一般是村里的招待费。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王**供述证明:镇上每年给村里的小麦补贴亩数1100多亩地左右,因为村民有种大蒜的,村里按实际种植小麦亩数给村民上报小麦补贴,这样每年都能多出一部分小麦补贴亩数。从2009年至2010年,多出来的小麦补贴亩数我自己要了,2011年至2013年我和村文书周现温将村里多出来的小麦补贴亩数分了。

2009年虚报冒领87.21亩共7323.02元,2010年81亩共6735.15元,2011年105.8亩共10416.01元,2012年128.6亩共15432元,2013年61.4亩共7675元,一共47581.18元。是落在索兰菊、王**、王**等人的名下。虚报冒领的47581.18元小麦补贴款,偿还了部分村里超标而镇上不给报的吃喝帐14424.9元,剩余的33156.28元小麦补贴款用于我个人自家吃喝以及人情往来了。

2011年,给周*温多报了35.2亩的小麦补贴。2012年给周*温多报了49亩的小麦补贴。2013年,给周*温多报了10.9亩的小麦补贴。落在付**、苗**等人的名下。周*温多领取的小麦补贴他自己用了,没有因公支出。

2、被告人周**供述证明:2007年时我开始在村里任文书,镇上给的工资少,村里也没有补助,书记王**经常安排我处理村里的工作。2010年初,我跟王**提出任村干部整天耽误工夫,每年1000元钱工资,干不着。王**说给我加点小麦补贴顶误工费,我同意了。在上报2011年小麦补贴时,王**向我要小麦补贴的存折账号,我知道他这账号是用来多领取小麦补贴的,我把存折账号给他了,在上报时他直接给我多加了些小麦补贴亩数。2012年、2013年王**也是这么操作的。其中2011年35.2亩共3465.44元,2012年49亩共5880元,2013年10.9亩共1362.5元,我一共虚报冒领了10707.94元。落在付**、苗**、周**等人的名下虚报的,这些存折一直由我自己保管和使用,虚报冒领的小麦补贴款都用于个人家庭日常开支消费了。镇上吃喝超标后的费用不给报销,书记王**自己出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周**作为村干部,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小麦补贴款统计上报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王**侵吞国家补贴款43864.22元,周**侵吞国家补贴款37555.25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周**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将赃款全部退交,被告人周**分赃较少,对其均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辩称贪污款项中有14424.9元因公支出,应予扣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全**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现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济阳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四万三千八百六十四元二角二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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