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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作出(2012)垦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丁**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东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7月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中监狱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鲁中监狱报称,罪犯丁冠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丁**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丁**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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